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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环评函〔2018〕1609号 关于对保定市府河焦庄控制单元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添加时间:2018-10-21 16:11:0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冀环评函〔2018〕1609号

关于对保定市府河焦庄控制单元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保定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保定市府河焦庄控制单元(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

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行政区域内。

二、限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施限批。今年1-9月份,你市府河焦庄断面有8个月份(除6月份外)严重超标,且2-4月份连续3个月出现持续恶化,对下游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水环境质量改善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限批内容

暂停审批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或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但具备在厂区内全部回收利用,不向外环境排放(含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新建项目,以及增产不增污的改、扩建项目之外,其他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视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

五、整改要求

请你市进一步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治理,尽快完成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的目标任务,确保府河焦庄断面水质按月稳定达到氨氮3mg/L,其他指标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或审批局)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和督查。

(三)限批期满后,如已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可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限批的书面申请,省环保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环保厅下达解除通知。

(四)本函告有关限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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