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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添加时间:2018-11-09 09:49:0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日前,河北保定印发《保定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保定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环办发〔201813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保定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按照省厅《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44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256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确保按期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备验收工作,现制定我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县(市、区)环保分局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保定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17 

 

附件

保定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

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我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核查及监管工作,制定我市《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设备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一、自主验收

在线检测设备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由组织建设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一)验收条件

1.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到位后,在30日内完成联网验收工作。

2.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安装联网调试且稳定运行5天以上进行验收。

3.验收时企业代表、设备厂家和第三方检测公司都要到场。

4.每台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均需要贴明标签(包括排放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基本信息)。

5.市、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可在建设单位验收的同时进行现场核查、核验。

(二)验收内容

1.在线监测设备验收

在线监测设备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组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实验室进行数据比对确认,并参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进行验收。

2.超标报警传感装置验收

1)按照《技术指南》超标报警传感装置验收要求,排气筒安装的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实验室进行数据比对确认;无组织排放点位安装的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可用便携式检测仪器现场检测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然后由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通过标气检测达到报警限值后仪器是否报警,每3次检测为一组,检测5组,如果有3组检测均能实现仪器报警,可以验收。

3)企业代表、设备厂家和第三方检测公司三方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由排污单位报市、县环保部门备案。

(三)验收材料目录

1.在线监测设备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产品合格证明,在线监测要求具有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调试报告;

3.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验收比对监测报告;

4.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联网证明;

5.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120小时连续监测数据;

6.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验收报告;

7.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后照片以及安装位置平面图。

二、核查核验

1.备案核查核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含该企业安装的超标报警装置)在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排污单位报市、县环保部门备案,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验;不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在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通过验收后30日内,由排污单位报市、县环保部门备案,县级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验。

2.核查核验内容。检查整个厂区设备布点情况是否符合《技术指南》的要求。检查仪器设备供电系统是否正常以及是否满足现场防爆等级要求,查看仪器防爆合格证;检查仪器运行状况,观察仪器是否正常运行、采样系统是否有效、仪器界面是否可以随意更改参数;检查验收备案资料,核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仪器正常的运维记录、校准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

三、后期监管

在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通过后,企业要加强设备的运维保养,定期标定以及更换相应零部件,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监管,定时检查涉VOCs企业的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的使用情况,确保涉VOCs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各县(市、区)分局加快监控平台建设,已有监控平台的对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使其具备接入VOCs在线监控数据的能力,方便与上位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并强化平台监管。

 

本《指导意见》为试行意见,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制定符合本辖区的验收意见,待省厅印发正式验收规范后,根据省厅验收要求细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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