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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等级为达标区域和不达标区域怎样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添加时间:2019-06-12 14:09:1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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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导则关于环境影响预测,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达标的污染物、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超标的污染物应如何进行叠加预测?

A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第10.1.2节要求,对于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达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后的达标情况;对于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超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达标年目标浓度、区域削减源等的环境影响后的达标情况或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Q

根据2018大气导则,评价等级为达标区域和不达标区域怎样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A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1.1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则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和“10.1.2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则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中要求主要针对一级评价项目;对于评价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建设项目环评,按照大气导则要求,只需开展相应污染源调查、现状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及排放量核算等工作,在符合相应规范及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判定为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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