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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03-17 17:16:4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经报国务院同意,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把握规划编制重点
  (一)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全国规划突出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作用,着力解决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战略性矿产规划管控,强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为各级规划落实国家战略提供遵循。省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全国规划的目标任务,体现地区特色,对省域范围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安全保障、资源配置、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管理改革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市县规划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具体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二)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举措。结合资源供需特点,从找矿增储、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资源配置、节约利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升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力度,加强矿业国际合作,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多元保障体系。
  (三)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建设能源资源基地,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明确管控要求,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划,引导矿业权投放,优化资源配置。 
  (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科技创新,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
  (五)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研究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矿地融合发展,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强矿区生态保护,推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有机衔接,健全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明确规划报批程序
  (一)全国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草案。2020年12月底前,完善规划文本,组织规划论证。2021年3月底前,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省级规划与全国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草案报部论证衔接。2021年6月底前,在与全国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部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市县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市县级规划编制范围和编制进度具体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原则上有矿业活动的市县都要编制规划。2021年10月底前,市县级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四)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规划数据库的质量检查,汇交省级统一数据库到部。部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明确质量检查细则,原则上规划数据库与文本应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四、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规划编制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要将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工作目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点任务,规划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要及时向部反馈。
  (二)构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和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相关成果应用和转化。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储量分类最新成果,做好资源状况分析等基础研究。充分运用前期专题研究成果,加强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在矿产资源领域提出的战略安排、空间治理对接,做好规划主要指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实施举措的论证。
  (四)做好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申请落实。相关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规划编制等,依法择优选择。部将制定省级和市县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指导各省(区、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人员的素质,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联系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戴晓阳 
  电话:010—66558142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附件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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