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规定对环评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人员管理、工作效率、编制质量、职业操守、环评收费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适用对象包括:在泉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即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服务范围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条件下,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泉州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此外,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有偿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环评中介机构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挂靠、有偿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不得有偿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
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规定要求,环评中介机构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编制时限。
实行“一项目一评价”
为加强监督管理,规定还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应进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并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星级评价制度。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需环评审批中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
奖惩方面,存在以下七类行为或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对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未按照环保要求及时提出选址、选线调整意见等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被建设单位投诉的。2.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中不及格的。3.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后,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并且未提供书面延期申请的。5.因环评单位原因超过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评工作的。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退改超过3次的。7.在网上中介超市连续两次被评为二星级的、累计三次被评为二星级的,或者被评为一星级的。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同时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黑榜”,6个月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惩戒到期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存在弄虚作假、索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还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对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质量考核结果优良的,在保障环评质量前提下、主动缩减20%以上技术服务时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表扬。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网上中介超市被评为五星级的,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红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