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统筹推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期执行地区
延期执行地区为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城市行政区域。
二、延期执行行业与时间
1.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武汉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1.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仅限于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其他行业企业和新建项目仍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2.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对接服务,指导帮扶企业在恢复发展的同时高标准建设治污设施。
3.现有企业应承担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