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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的从轻处罚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08-03 13:52:5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排污单位发生以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主要情况包括:

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在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中,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以上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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