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收期限的询问
问题内容:
项目于2019年8月竣工,调试稳定后采样并于2019年8月27日出检测报告,2019年9月已进行废水、废气、噪声的自主验收,并于9月20日公开验收报告,现在固废也要进行自主验收,但检测报告已过期,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问:①现只验固废部分是否要重新监测废水、废气、噪声?②这种情况下,算是超过验收期限吗?③若算是超过验收期限,那这个项目该如何进行验收才合法合规?
问题答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您好!
1.废水、废气、噪声部分验收后已生效,现在只需要针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固废部分进行验收。
2.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至目前已经超过12个月,则超过验收期限。
3.目前针对超过验收期限的行为没有相应处罚规则,企业此时应尽快办理验收。验收完成前,不能产生需要经过固废环保设施处理的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