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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官方发布4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23-04-27 16:01:4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为保障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危废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梳理问题线索,开展突击检查,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现对4起近期查办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
重庆市某屠宰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辖区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外排废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波动,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非现场检查发现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

       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取样井内水体为无色、取样井上游水体为橙色,调取该公司总排口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12月16日-12月30日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排放废水后使用清水冲洗废水排放渠。执法人员分析了该公司总排口监控视频,确认了使用清水冲洗废水排放渠的具体操作人员,还发现该公司使用消防软管绕过安装有自动监控设施的总排口,排放不明生产废水。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了比对监测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结果符合相关评价指标,取样井内水体氨氮为21.8mg/L,取样井上游水体氨氮为103 mg/L,稀释用清水氨氮低于0.2 mg/L的检出限,消防软管内残余废水氨氮为259mg/L。


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因临近春节屠宰量突增,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表观出现异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刘某、陶某14次在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后使用自来水冲洗排放渠,稀释自动监控取样井内废水,使废水表观恢复正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同时,刘某还5次通过消防软管绕过安装有自动监控设施的总排口,排放调节池内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废水,降低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荷。

02、调查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1月9日,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月10日,梁平区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03、案件启示
       本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分析异常监测数据,及时、精准地发现了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线索。通过调阅企业总排口视频监控和执法监测,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有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案例二
重庆某食品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3月底,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重庆市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发现:黔江区某食品公司自动监测数据传输中断达19小时,但企业无任何标记说明。同时,调阅用水、用电、产能等数据发现该公司生产用电正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执法人员核查自动监控站房异常断电情况

检查发现企业气浮刮渣设备运行不正常

       3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会同黔江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4方面的问题。一是该公司在3月19日、20日均在正常生产,但未及时处理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异常断电情况,导致该公司3月19日19时至20日14时废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二是废水自动监测水样自动采样器无法正常运行。三是现场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分析设备均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19)要求。四是该公司屠宰废弃物堆放场所产生的渗滤液经水沟排入外环境,并且用于处理屠宰废水的污水处理站气浮刮渣设备运行不正常

 02调查处理
       针对该公司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行为,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罚款,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3
案件启示
       本案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数据传输中断现象进行分析、研判,调阅了用水、用电、产能等数据,精准发现了问题线索。同时,做好执法与普法,避免重点排污单位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刑事犯罪行为发生。

案例三  
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第三方运维造假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发现重庆市开州区某医院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出现异常,但工作人员标记的原因为停产。2022年11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抽调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突击检查。

分析仪器记录与手工记录数值不一致

       该医院委托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核查发现,重庆某环保科技公司安排职工白某某负责该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0日,该公司运维人员白某某填写了COD分析仪标样核查、校准的运维记录,而在COD分析仪日志中没有上述日期内产生标样核查、校准等操作的对应数据记录。2022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运维人员白某某调查询问时,其承认为满足国家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要求,在上述日期内,在实际没有进行COD分析仪的标样核查、校准等运维的情况下,虚构了相关记录,并写在运维记录台账上。

 02调查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7.5条:运行人员在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案件启示
本案现场筛查了自动监控分析仪器的历史数据,并与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的手工记录数值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了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自动监控校验校准等运维过程中涉嫌记录造假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重庆某饮料公司通过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探头过度包裹过滤网逃避监管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市级专项突击检查期间,发现涪陵区重庆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探头处安装有包裹过滤网,经执法人员会同涪陵区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人员对该企业废水在线监测采样探头过滤前后的废水进行标样比对,发现COD有约20mg/L的差值、HN3-N有约0.4mg/L的差值,严重影响采样水质及在线设施正常运行。  

检查发现采样探头过度包裹的过滤网影响采样水质

 02调查处理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该企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企业可根据废水排放实际,安装过滤等前处理装置,但应防止过度过滤。本案发现废水在线监测采样探头包裹物涉嫌过度过滤后,对过滤前后废水进行了标样比对,锁定了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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