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2019年4月1日在部长信箱《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中结论:“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我们有一些疑惑: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确实仍然有效,但其针对的是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由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
2、如果上述条款的解读包含了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那在《管理办法》实施起至部长信箱回复期间,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编制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补救措施?
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受该规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