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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天津等16个省(区、市)已印发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见

添加时间:2019-04-30 14:44:1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新京报记者:请介绍一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的进展?存在哪些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下一步的考虑?

曹立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2018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系统部署,这是首次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正式纳入国家行政执法序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李干杰部长亲自部署,要求抓好宣贯落实工作。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方案,有序推进改革落地。

截至目前,天津、河北、山西等1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印发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见。北京等11个省(区、市)已初步确定方案或正履行签发程序。还有少数几个省正在起草阶段。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改革既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能整合,又涉及省以下执法机构垂直管理,这也是我们生态环境执法改革的特点,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和省以下机构垂改需要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完成好这些任务,需要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勇于担当、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同时,各地相关基础情况差异加大,东、中、西部地区各有不同,要推动实施针对性措施,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目前,一些地区进展尚不平衡,部分地区人员还没有划转到位,有关执法制服、执勤用车等能力保障措施还在推进中。

目前,我们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解读,对省市两级相关负责人实现宣贯解读全覆盖。二是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相关要求。三是配合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责权。四是研究出台系列配套制度,并建立调度机制,督促各地落实重点任务、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制度机制。五是组织对新转隶或新转岗至生态环境执法岗位的干部开展实训。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求地方把握好“三个结合”推动改革工作,一是职责整合把握好“统与分”的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统一行使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二是队伍组建把握好“责与能”的结合,改革中应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三是事权划分把握好“收与放”的结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上收到设区市,实行“局队合一”,执法重心下移,市县级执法机构承担具体执法事项。力求通过改革部署落地见效,推动职责和能力配置更为合理,执法和监督体系更为规范,体制和机制保障更为健全。这是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的重大改变,将极大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我们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改革任务分工方案,抓紧做好相关制度机制配套。二是配合相关部委做好执法制服、执法用车配备等保障措施落地。三是促进地方交流经验,督促地方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发布权责清单,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加快建立立功表彰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等,努力实现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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