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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厅回复:密闭和封闭车间的界定、烟囱高度、VOCs总量过低影响验收等问题

添加时间:2020-03-26 11:11:0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1.两文件的表述不一致,该如何界定为密闭车间和封闭车间?

依据出炉不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封闭和密闭是两个概念,该方案的附件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对封闭和密闭进行了如下诠释, 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密闭: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封闭车间:具有完整的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密闭车间的定义是: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两文件的表述不一致,该如何界定为密闭车间和封闭车间?

回复:您好,工业炉窑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执行,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执行,既有工业炉窑又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要满足两个文件要求。

2.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_765-2010)关于烟囱高度问题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_765-2010)颁布实施之前,对燃生物质燃料锅炉的烟囱高度未作规定,有一些锅炉项目已通过了环评审批和验收,根据批复意见,烟囱高度低于现行的这个排放标准的要求,没有达到最低烟囱高度。是否要求企业加高烟囱以满足现在的标准规定?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加高烟囱的措施,排放标准应如何执行。

回复:您好,新标准不溯及既往。

3.VOCs总量过低导致无法完成验收的情况

近期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环评,VOCs总量被写的异常的低,连产生量都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更是低于了方法检出限,这类很像是为了完成审批而写的环评,导致在验收时,无法达到批复给出的总量,而且是远远超出了,甚至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环评提供的低于检出限的浓度也无法达到,就连无组织的浓度都远高于其所写的排放浓度,对于这样的企业该如何完成验收?

回复:您好!应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以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发生变化导致VOCs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因项目变动所致,应作出整改,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如核实均无发生变更情况,应对比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向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再作后续处理。

4.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您好!项目是一个小型塑料制品厂,原材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生产过程的挤出和压延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的产生速率和浓度都很小,已经满足排放标准。请问在确保有机废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有机废气能否采用单级处理设施来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机废气的企业处理设施均为二级及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这方面有要求?

回复:您好,欢迎您的咨询,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该标准未对VOCs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进行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满足废气VOCs排放限值即可,现未对企业使用多级处理设施作出要求。企业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需做好活性炭更换记录,包括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转移处理等记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并便于相关部门核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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