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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单位不再对环评文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添加时间:2020-06-04 08:44:1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各有关单位:

自生态环境部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以来,我局加强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监管,2019年通报了一批编制单位的环评质量问题,2020年初制订并公布了《番禺区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基本要点》,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我区报批的环评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等内容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物识别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部分环评文件因质量控制不到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以及《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吸取《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事件教训,遏制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倒逼编制单位加强能力建设和质量控制,同时协助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我局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采集和沟通制度
(一)我局对在番禺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定期抽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情况,确保编制单位有能力从事环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人员为编制单位的全职人员。
(二)我局已建立环评编制单位工作群,允许编制单位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入群讨论技术问题,我局随时公布相关政策和指引。各单位技术人员可随时讨论国家在环评方面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也可对番禺区生态环境分局的审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我局将对各技术单位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进行分析并对合理的内容进行采纳。
二、改变技术审查方式
为倒逼环评编制单位加强能力建设、质量控制,我局招标的技术审查单位不再对审查的环评文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只对评价因子是否遗漏,污染源源强核算是否准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评价标准、评价范围是否准确,建设项目概况描述、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是否明确,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是否全面,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是否正确,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相关内容进行判定。
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我局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申请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自2020年6月1日起,定期(每月或者每季度)在局网站通报上期环评文件审批通过情况,包括:各环评单位的报审数量、审批通过率、审批不通过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存在的问题。便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
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
我局将继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审核,从源头把好质量关,将已受理的环评文件作为审批对象,对于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不予批准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自本《通知》公布日起,我局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的规定,及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分进行判定、记录,并将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分处罚。
五、鼓励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自行进行技术审查
鼓励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自行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凡有由三名以上报告表编制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的报告,我局将加快审批,只重点进行形式审查和行政许可条件审查。
六、其他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其中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报批过程中,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一步修改,应及时公开最后版本。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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