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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企业污水处理站增加臭气收集处理措施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添加时间:2020-06-17 10:43:5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问题:我单位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位于工业聚集区内,周边一公里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环评、验收、排污许可手续齐全,现拟准备在企业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站生化池等产生的臭气的地方增加臭气收集措施,臭气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以降低臭气排放,优化厂区内及周边大气环境。请问加设该臭气收集及处理措施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回复:您好!企业采用所述工序后会产生废活性炭等,较原环评的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鉴于原环评已经验收,本次改造可按新建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该项目属于第99项“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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