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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

添加时间:2020-06-18 10:46:0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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