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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达到这些要求可豁免开展VOCs收集、处理和LDAR!

添加时间:2020-06-19 09:07:5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发布后,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GB 37822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政策引导);

豁免一:无组织排放收集

无组织收集:鼓励源头削减,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质量含量),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豁免相应的措施要求;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豁免二:VOCs处理措施

VOCs去除处理: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收集后浓度不超、可豁免VOCs处理,浓度达标即可。

豁免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检测工作: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如屏蔽泵、隔膜阀等,可豁免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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