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发布后,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GB 37822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政策引导);
豁免一:无组织排放收集
无组织收集:鼓励源头削减,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质量含量),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豁免相应的措施要求;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豁免二:VOCs处理措施
VOCs去除处理: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收集后浓度不超、可豁免VOCs处理,浓度达标即可。
豁免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检测工作: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如屏蔽泵、隔膜阀等,可豁免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