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下列事项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